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
日期:2023-09-05  浏览数:


义公管办〔2023〕4号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9月4日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优化我市招投标营商环境,提高招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规定,针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一)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9部委第2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

(三)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四)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

“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五)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二、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六)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八)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九)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十)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

(十一)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

标人。主要情形有: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

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

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评标

标准或者信用评价指标;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

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出注册地址、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十二)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十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建立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十四)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加强评标报告审查。

(十五)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应关注以下情形:

1.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2.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3.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4.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5.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五、畅通异议渠道。

(十六)招标人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七)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

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

(十八)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十九)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二十)招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得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七、加强招标档案管理。

(二十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八、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二十二)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二十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九、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

(二十四)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2.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3.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4.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5.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五)中标人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得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2.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3.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严肃评标专家评标纪律。

(二十六)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2.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3.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4.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6.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二十七)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十八)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一、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二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三十)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

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三十一)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三十二)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三十三)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