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招标人禁止行为
1.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因素等,排斥潜在投标人;
3.未按规定发布意向公告、招标公告,或公告时间不足;
4.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5.未按规定进行开标、评标,或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6.干预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或授意、暗示评标专家倾向性评标;
7.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履约验收,或验收流于形式;
8.未按规定处理投标人质疑、投诉,或对质疑、投诉处理不公正;
9.以各种名义向中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招标代理机构禁止行为
1.对招标人做出虚假承诺,影响招标公正性;
2.对投标人做出虚假承诺,误导投标人;
3.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4.未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导致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
5.未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影响招标公正性;
6.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信息,影响招标公正性;
7.向投标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其他投标人信息;
8.干预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或授意、暗示评标专家倾向性评审;
9.未如实记录评标过程,或篡改评标结果;
10.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
11.未按规定处理投标人质疑、投诉,或对质疑、投诉处理不公正;
12.未按规定向招标人报告招标代理工作情况。
三、投标人禁止行为
1.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
2.伪造、变造投标文件,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
4.与其他投标人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5.以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6.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扰乱市场秩序;
7.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四、评标专家禁止行为
1.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
2.接受投标人的宴请、礼品、礼金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
3.抄袭、剽窃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
4.对特定投标人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审公正性;
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6.对投标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或问题视而不见,影响评审质量;
7.泄露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8.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招标人一经查实存在负面清单中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一经查实存在负面清单中的行为即列入黑名单,五年内禁止参与学校的招投标工作。